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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5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修正前后对比如下: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 删除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首发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九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以及上述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提醒关联股东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投票。大会主持人未予提醒,但确属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表决前主动向大会主持人申请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关于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要求,并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对自己是否属于关联股东有疑问的,应在表决前提请大会主持人审查,经出席会议的公司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判断为关联股东的,主持人应当众宣布该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时,应对候选人逐一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时,应对候选人逐一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时,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对落选董事、监事候选人依上述方法和程序再次进行选举,以便补足差额;若该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仍然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该等候选人仍旧不能当选,会议主持人应决定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通过选举决议的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 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时,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对落选董事、监事候选人依上述方法和程序再次进行选举,以便补足差额;若该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仍然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该等候选人仍旧不能当选,会议主持人应决定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六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 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