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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2年3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nde Medical Co., Ltd.股票简称:振德医疗股票代码:603301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日期:1994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2,720.47万元法定代表人:鲁建国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工业区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香积路5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消毒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母婴用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

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证券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2号文核准,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德医疗”、“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82元,共计募集资金49,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等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428.3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89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8号文核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4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等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969.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488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振德医疗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 峰褚晓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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