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现将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2021年11月1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全资子公司礼华生物取得1,000万元授信额度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实际贷款金额500万元,截至本期末本息合计501万元,担保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
2021年4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孙公司西默思博取得500万元授信额度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实际贷款金额129万元,截至本期末本息合计129万元,担保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
以上担保为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进行的内部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担保总额为630万元。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较好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岩、李大明、陆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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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松 | 宋岩 | |||
李大明 | 陆星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