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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圣莱: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22-027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宁波证监局在对公司进行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并对公司提出了整改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如下: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孙立、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2022年2月22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莱或公司)孙公司美世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建设)与深圳富加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加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美世建设向深圳富加能租赁其厂房,每月租金56.7万元,承租期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总租金为2,041.2万元。同日,美世建设将2022年3月的厂房租赁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共计170.1万元支付给深圳富加能。

*ST圣莱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0.5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已达到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在签署上述重大合同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同签订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2022年3月9日才对外披露该事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张孙立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晓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

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会按照规定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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