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175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能够反映公司主业的经营效果。
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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