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1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存在以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为2,9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00.91万元,其中为雪迪龙环境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00.91万元,被担保公司运营正常。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向参股公司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空气质量监测产品,累计发生额为30.61万元;同时,公司向参股公司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环境监测设备,累计发生额为16.98万元,向参股公司内蒙古环保投资在线监控有限公司销售环境监测设备,累计发生额为
4.91万元。2021年度关联交易总额为52.5万元,未超过年初董事长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范围。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审批执行,合同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公司与广大股东共享成果,一致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潘嵩 王辉 朱天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