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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1-15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52),本公司因未能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以下简称市西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的提前到期借款,被其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以及担保人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院于200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并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市西支行,被告为本公司和信谊药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市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
    2、信谊药业应就本公司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31053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书》同时均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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