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前查阅了关于预计美国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美国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基于SpinTech LLC拥有的资质及渠道等优势,子公司美国延江对SpinTech LLC投资取得其100%股权,有利于美国延江拓宽业务领域,符合美国延江未来业务规划,关联交易对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 王颖彬 | 常智华 |
签字日期: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