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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作为新疆洪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权,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在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对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杨沫女士、孙晋先生及董事秦明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1名,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杨沫女士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

1、2021年4月7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1年8月1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1年10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1年12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审核与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提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提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以上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将继续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忠实担当、勤勉工作,认真履行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持续优化和经营效率的持续提高。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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