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经认真审阅《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编制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参加对象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构建利益命运共同体,增强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将《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家俊 李道鹏 陈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