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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公告编号:2022-007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四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公告编号:2022-007所上市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5%,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公告编号:2022-007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不允许回购股票的期间不得进行回购。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告编号:2022-007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4、其他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

公告编号:2022-007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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