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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公告编号:2022-004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壮大公司经营实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高性能金刚石工具智能制造项目”、“金刚石绳锯数字化车间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够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注重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平衡,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能够有效稳定股价,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上述分析及相关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2-004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制定和修订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和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18 项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祖铭、匡同春、易兰

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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