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1,350.32万元至-7,566.88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56,191.02万元至-45,974.47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第二次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母净利润-89,243.19万元至-73,017.16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雄春、姚艳双、李斐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交易核查,规范交易行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