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说明 ...... 9
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10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0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4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7
4、《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22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3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4
7、《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25
8、《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7
9、《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 28
10、《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 39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在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董事会与证券事务办公室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董事会与证券事务办公室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股东的发言或提问应当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时要求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份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五、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六、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按照表决票中的要求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回避”(如需要)四项中任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调成静音,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摄及录像。
八、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线上参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将在会议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十、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一、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工作,公司鼓励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公司将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现场参会股东采取体温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配合相关防疫工作。若出现发热等症状或未能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十二、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详见2022年3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式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6日上午10点。
(二)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30号
三、召集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是玉丰先生
五、投票规则
(一)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现场会议议程
第一项 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第二项 主持人宣布参会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宣布会议合法有效,正式宣布会议开始
第三项 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第四项 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宣读会议表决说明第五项 主持人宣读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9、《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10、《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六项 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提问、讨论并审议第七项 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第八项 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第九项 主持人宣布复会,监票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第十项 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第十一项 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二项 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第十三项 与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第十四项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将进行11项议案的表决
二、需表决的议案在主持人的安排下逐项表决,由监票人进行统计
三、本次会议设监票人2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监票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核实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
2、清点表决票数,检查每张表决票是否符合表决的规定要求;
3、统计表决票。
四、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方式进行,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时请在表决票上规定处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代表表决权及所占比例。每股为一票表决权,投票结果按股份数判定。表决时,请在同意、反对、弃权(如需回避请注明)项下的表决栏内打“√”号标记,以明确表决意见。
五、表决票的填写方式详见表决票上的表决注意事项。
六、不按规定使用本次会议统一发放的表决票,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现场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由董事会与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现场投票结果,汇总网络投票系统最终投票结果。
九、由主持人宣读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投票表决结果的股东大会决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各位股东汇报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2021年,公司紧跟国家步伐,围绕总体发展战略目标,面对全球严峻的疫情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以及多变的市场形势,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各项工作均有序推进;2021年公司发展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规范化建设,推动了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2021年,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按照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勤勉尽责,努力工作。公司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3,334万元,较上年增长68.65%;利润总额34,828万元,较上年增长71.46%;净利润30,408万元,较上年增长
82.59%;总资产313,279万元,较上年增长31.69%;所有者权益182,435万元,较上年增长15.80%。
2021年董事会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一)2021年3月1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范迓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拟定范迓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薪酬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是玉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是玉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欧洲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二)2021年4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银行授信及关联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相关文件对外报送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7、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21年8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四)2021年10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2年,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按照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积极应对,提高发现并抓住机遇的能力,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二: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监事会在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一)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银行授信及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二)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各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列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实施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真实准确,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督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没有发生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等情况。
本届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以上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3月30日
议案三: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公司紧紧围绕发展航空、航天、核电以及替代进口的战略目标,克服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内抓管理,外拓市场,同时积极推进新项目的建设,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夯实企业发展基础,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1]A13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334.76万元,同比增长68.6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408.66万元,同比增长
82.59%,扣非后净利润28,638.30万元,同比增长91.14%。
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1、资产总额313,279.80万元,同比增加75,390.74万元,其中:
流动资产总额23,030.56万元,同比增加46,340.40万元。主要是公司业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增加及原材料备货、在产品增加所致。非流动资产总额82,974.23万元,同比增加29,050.34万元。主要是募投项目设备转固所致。重大变动科目情况说明如下:
科目名称 | 2021/12/31 | 2020/12/31 | 变动(%) |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
货币资金 | 51,587.63 | 30,504.86 | 69.11 | 主要是公司回款增加所致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068.85 | 100.00 | 主要是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所致 | |
应收票据 | 24,789.73 | 14,516.56 | 70.77 | 主要是销售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
应收账款 | 61,550.61 | 46,553.24 | 32.22 | 主要是业务增长所致 |
应收款项融资 | 22,956.13 | 11,656.91 | 96.93 | 主要是销售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
预付款项 | 12,036.82 | 5,135.69 | 134.38 | 主要是增加备料导致原材料预付款增加所致 |
其他应收款 | 1,815.21 | 658.64 | 175.60 | 主要是保证金增加所致 |
存货 | 49,909.79 | 28,194.39 | 77.02 | 主要是订单增长导致原材料备货以及生产过程在产品增加所致。 |
持有待售资产 | 256.60 | 100.00 | 主要是公司设备升级拆除旧设备待售所致。 | |
其他流动资产 | 2,334.21 | 46,744.88 | -95.01 | 主要是理财到期收回所致。 |
固定资产 | 49,748.29 | 24,473.38 | 103.28 | 主要是募投项目设备转固所致。 |
使用权资产 | 4,190.56 | 100.00 | 主要是扩大生产规模租赁厂房所致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53.16 | 3,151.74 | -22.16 | 主要是公司按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所致。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321.77 | 4,782.65 | -51.45 | 主要是募投项目按期推进所致。 |
2、负债总额130,844.76万元,同比增长50,493.08万元,其中:
流动负债总额108,731.63万元,同比增长37,727.26万元;主要是本期增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致。非流动负债总额为22,113.13万元,同比增加12,765.82万元。重大变动科目情况说明如下:
科目名称 | 2021/12/31 | 2020/12/31 | 变动(%) |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
短期借款 | 3,003.53 | 6,007.06 | -50.00 | 主要是归还短期借款所致 |
应付票据 | 62,809.79 | 36,540.96 | 71.89 | 主要是为满足采购增加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
应付账款 | 27,238.56 | 17,796.79 | 53.05 | 主要是原材料采购及外协加工增加所致 |
合同负债 | 2,134.80 | 1,423.18 | 50.00 | 主要是公司业务增长,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2,126.39 | 1,665.00 | 27.71 | 主要是公司多方面人才引进,年度年终奖增加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425.22 | 228.59 | 86.02 | 主要是取得应付合作单位的项目补助增加所致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38.94 | 100.00 | 主要是扩大生产规模租赁厂房所致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181.44 | 6,777.32 | 50.23 | 主要是本期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
租赁负债 | 3,868.48 | 100.00 | 主要是扩大生产规模租赁厂房债所致 | |
长期应付款 | 8,835.00 | 100.00 | 8,735.00 | 主要是收到国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所致 |
3、所有者权益总额182,435.05万元,同比增加24,897.76万元,主要是公司利润增加所致。资产负债率为41.77%,比年初增加23.65%。
科目名称 | 2021/12/31 | 2020/12/31 | 变动(%) |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
其他综合收益 | -5.36 | 100.00 | 国外子公司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所致 | |
盈余公积 | 8,312.56 | 5,273.49 | 57.63 | 主要是净利润增长所致 |
未分配利润 | 69,271.88 | 47,518.29 | 45.78 | 主要是净利润增长所致 |
二、营业收入及实现利润情况
2021年公司航空、航天订单大幅增长,公司产能稳步提高,全年共生产锻件产品64,013.80吨,同比增长0.01 %,销售66,089.35吨,同比增长
13.78%,全年共实现总营业收入173,334.76万元,同比增长68.65%,完成公
司全年预算目标,其中航空航天锻件销售72,784.60万元,同比增长
121.38 %;石化锻件销售52,231.31万元,同比增长96.99%;电力锻件销售17,176.81 万元,同比下降32.41 %;其他锻件销售13,048.12万元,同比增长44.18%。
公司国内销售168,825.60万元,同比增长74.94 %;出口销售4,509.15万元,同比下降28.14%。出口占整个产品销售的比重为3%。产品销售毛利率为30.71 %,同比增长0.6%;其中:航空航天锻件毛利率
46.37%,增长4.03%,石化锻件毛利率17.27%,下降2.3%,电力锻件毛利率
13.41%,下降16.1%,其他锻件毛利率19.91%,增长1.7%。税后净利润为30,408.66万元,同比增长82.59%。
三、费用支出情况
1、营业税金及附加全年发生额195.50万元,同比上年增加38.46万元,主要是项目结转增加房产税所致。
2、管理费用全年发生额5,283.81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110.26万元,主要是业务增加,业务招待费及服务费增长所致。
3、销售费用全年发生额2,937.27万元,比上年增加734.3万元,主要是业务增长所致。
4、研发费用全年发生额7,878.74 万元,比上年增加3,587.14万元,主要是公司加大对航空航天、新能源等产品的研发投入所致。
5、财务费用全年发生额118.6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4.24万元,主要是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四、现金流情况
公司2021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全年增加为15,763.93万元,同比流入增加7,671.76万元,其中: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流入609.11万元,流入减少717.86万元,主要是由于业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和存货均上升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流入24,626.32万元,流入增加84,932.31万元,主要是理财投资收回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流出9,312.85万元,流出增加76,363.14万元,主要是支付股利、偿还短期借款所致。
五、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
本年实现净利润为30,408.66万元,本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流入609.11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由于业务增长应收账款和存货均上升所致。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四:
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各位股东:
基于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和新项目建设情况、市场情况与经营能力等因素,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如下:
1、公司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50%,利润总额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比上年同期增长50%左右。
此计划并不代表公司2022年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项目建设情况、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五: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A13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4,086,609.0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75,182,865.33元,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上年分配的利润后,2021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92,718,758.61 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按下列方案实施分配:
以2021 年12 月31 日的公司总股本1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88元(含税),共计派发31,104,000元人民币;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六: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
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玖拾万元。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七:
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2022年度经营计划,为保证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银行授信,使用银行授信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该银行授信主要用于原材料的采购、补充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投入,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以各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3月14日,公司在各银行使用银行授信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使用银行敞口情况 | 银行借款余额 | 保证方式 | 备注 |
中国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 14,533 | 信用 | 银票 | |
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 8,412 | 3,000 | 信用 | 银票 |
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 | 3,590 | 信用 | 银票 | |
中信银行无锡城西支行 | 12,303 | 信用 | 银票 | |
招商银行无锡城西支行 | 4,968 | 信用 | 银票 | |
宁波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 992 | 信用 | 保函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 1,329 | 信用 | 银票 |
合计 | 46,127 | 3,000 |
注:银行综合授信内容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含网上承兑)、进出口押汇、进出口汇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品种。
截止2022年3月14日,实际已使用银行授信49,127万元(其中银行借款3,000万元)。
根据2022年度经营计划,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公司2022年度申请及使用银行授信及授权事宜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银行授信,使用银行授信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各银行在上述授信范围内签署所涉及的综合授信额度、借款、质押或抵押担保等相关的申请书、文件、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就上述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种类及额度分配、利率、费率等条件与授信银行协商确定。
以上授权内容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一年。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八: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工资及业绩奖金两部分构成,根据公司绩效考评政策和方案确定。公司高管2022年度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及业绩奖金两部分构成,根据公司绩效考评政策和方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十:
《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均在公司任职,不额外发放监事津贴,2022年度的薪酬根据其任职岗位由基本工资及业绩奖金两部分构成,最终根据公司绩效考评政策和方案确定。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鉴于新增条款,《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编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 (删除)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新增)(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新增)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方式;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一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所载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构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十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新增)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2022-020)
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