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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及相关评价是客观、公允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关联交易未超过审批的预计额度。公司2021年度所发生

的各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做出的预计,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资金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代关联方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超过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方式被关联方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态度审议了《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预计的议案》,现就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加快子公司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经审查,公司现已发生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预计事项也符合有关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拟开展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是从锁定风险角度出发,遵循的是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

操作,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22年度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2年度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开辟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度,保障中

长期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增强盈利能力。本次预计也符合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建设生物质高值化利用中试平台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建设宜昌工厂生物质高值化利用中试平台项目能通过研究开发替代糖蜜原料的新型资源,丰富更多低成本生物质原料,破解当前糖蜜资源受制于人的困难局面,助推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战略的实施,持续推动公司的稳健、健康发展。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关于拟转让喜旺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转让喜旺公司股权有利于实现资源集中,聚焦酵母主业,减少经营亏损,防范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十四五”规划方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持续推动公司的稳健、健康发展。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四、关于柳州公司酵母抽提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

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实施柳州公司酵母抽提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能够提升公司酵母抽提物产能规模效应,充分发挥柳州公司抽提物生产线产能,有效提升生产效益、提高产品品质、降低产品成本、满足市场高增长需求、增强公司整体竞争能力。本项目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管人员的报酬确定能严格按照《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审查了公司当年的经营成果与薪酬计算依据,考核结果真实、准确。考核制度及考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2022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方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董事候选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熊涛、肖明华、周琳、郑念、王悉山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法律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性条件;上述人员资格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人员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提名孙燕萍、蒋春黔、刘信光、涂娟、莫德曼、程池六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沟通,对本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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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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