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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2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及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是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内部审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其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和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以应有的审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廉洁纪律的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回避。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完善内部审计程序。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开展舞弊调查并对识别的舞弊风险进行提示。

(四)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学习,保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

职业道德素养。

(五)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分子公司等,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部项目组审计要求,提供相应审计材料及办公条件,支持配合审计项目实施。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组织整改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经营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重要或高风险业务领域、事项。

(五)重要经济责任岗位经济责任审计。

(六)其他公司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时拥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相关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投资会议,召开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投资、经营、生产、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相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六)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单位主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审计计划应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将重要风险业务、境外经营等纳入计划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组成审计组。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做好审前准备,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应在审计实施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以口头等其他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经公司审计部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反馈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的审计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形成正式报告,上报公司批准,经批准后的审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办结审计项目应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相关审计档案。

第六章 舞弊调查及防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协助公司防范舞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舞弊的调查除内部审计人员外,必要时也可借助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舞弊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七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廉洁规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打击报复配合审计调查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加大内部审计结果在绩效考核、干部管理中的应用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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