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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57,968,074.82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保持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共有26,494,205股公司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计算,本年度预计派发的现金红利共计567,813,591.28元,占2021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5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按照以上分红方案,2021年公司现金分红加上回购股份合计为798,794,206.34元,占2021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2.99%。

如在公司权益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及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回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致使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保持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增本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对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能够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所进行的调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厂房租赁、日常销售及采购、接受及提供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有利于公司日常稳定的经营和后续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运用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符合《公司章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制度》的要求及规定。

2、公司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额度,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涉及金额较大的多币种购汇和结汇的结算需求而制定;公司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与公司正常的产品销售收汇,原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口等与经营行为相关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利用金融衍生品工具管理外汇风险,能够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对其经营做出决策并及时掌握其财务和资信状况,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

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及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三、关于向越南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增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四、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合法、合规,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五、关于注销2019年已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注销2019年未使用的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2019年已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2022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结构,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汤云为、储一昀、钟依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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