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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旭电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准利率改革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说明了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4号》主要是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解释。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只需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本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亦应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的所有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租赁等合同进行了逐一检视确认,不存在有因基准利率改革而影响到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而需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二、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进行了修订与明确的说明,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中,与公司有关的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1、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而母公司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而母公司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公司与旗下子公司间的资金贷与(或拆借)交易,公司已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于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关科目和其内容的列报调整,并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及金额之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账面价值2021/12/31解释第15号 施行的调整按新列报的账面价值2021/12/31
其他应收款10,565,276.68624,818,600.00635,383,876.68
其他流动资产757,843,489.75-624,818,600.00133,024,889.75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账面价值2020/12/31解释第15号 施行的调整按新列报的账面价值2020/12/31
短期借款880,570,700.00-880,570,700.000.00
其他应付款53,803,484.23880,570,700.00934,374,184.23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运输成本的确认与列报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内容涉及收入、企业合并、固定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与收入相关的问题中,对于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成本的确认与列报,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财政部会计司未发布实施问答前,公司是将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成本列示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实施问答发布后,公司亦参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将2021年度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中,并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及金额之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合并利润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项目金额2021/12/31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按新列报的项目金额2021/12/31
营业成本49,825,449,687.84156,029,510.0049,981,479,197.84
销售费用467,510,412.10-156,029,510.00311,480,902.10
合并利润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项目金额2020/12/31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按新列报的项目金额2020/12/31
营业成本42,710,970,315.8698,579,798.2842,809,550,114.14
销售费用318,472,090.03-98,579,798.28219,892,291.75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项目金额2021/12/31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按新列报的项目金额2021/12/31
营业成本16,627,042,674.1410,145,957.4616,637,188,631.60
销售费用74,373,160.57-10,145,957.4664,227,203.11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按原列报的项目金额2020/12/31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按新列报的项目金额2020/12/31
营业成本15,910,266,317.216,435,146.2415,916,701,463.45
销售费用64,832,367.86-6,435,146.2458,397,221.62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除对利润表的列报项目及其内容有所影响外,亦对毛利率等财务指标略有影响,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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