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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依据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因营业执照更新,登记注册机构发生变更第二条 …… 本行目前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68299855B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条 …… 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68299855B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受本行可转债转股、2021年度利润分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因素影响,本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3,333,334元。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1。
“第八章党建工作”调整为“第二章党委”,后续章节顺次后移。第二章党委 第一节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人,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本行党委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行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本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的1.1倍,具体数值待股权登记日确定后确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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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本行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二节党委的职权 第十七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经营范围增加代理销售事项第十七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 ……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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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行可转债转股、2021年度利润分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因素影响,本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3,333,333,334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元,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益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益性质的证券。 ……
主要股东、重大影响的定义移到第三百四十六条的释义中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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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本行大股东的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新增第四十五条 本行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形除外: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干预本行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三)干预本行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四)干预本行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五)干预本行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六)向本行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七)要求本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以其他形式干预本行独立经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七)股东应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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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等信息; (八)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九)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二)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三)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给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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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六十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四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六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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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五)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本行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罢免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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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专业素质、履行职责要求并入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本条删除,合并入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二)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责,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六)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七)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八)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九)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若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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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辞职。 ……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银行同时任职。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累计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其他银行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与本行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银行同时任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应满足《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应满足《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 (一)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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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份制》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密。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第一百四十条 ……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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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总数的2/3。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 本行董事会由11至15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 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中执行董事4人,非执行董事9人。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二十一)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二十二)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 (二十六)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二十一)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二)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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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七)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终责任; …… (二十六)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七)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按季召开例会,每年不少于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通知全体董事,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通知全体董事,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表决一般为举手表决和记名投票表决。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3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会议表决一般为举手表决和记名投票表决。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3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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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10年,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
信息科技委员会更名,新增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或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金融科技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或调整现有委员会。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3。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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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科技委员会更名,新增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职责 ……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 (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信息科技建设发展规划、重大信息科技建设项目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中重大信息科技问题的研究和建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职责 ……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 (六)金融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数字化转型、信息科技建设、数据战略规划、重大信息科技建设项目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建议。 …… (八)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本行塑造良好的伦理文化,构建有效的伦理行为规范体系,推进廉洁金融建设,预防各类金融犯罪;指导和规范本行及本行员工在各类金融组织治理活动中的金融行为,使本行及本行员工始终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廉洁从业;推动本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优秀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 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1/3。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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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行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按季召开,每年至少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长未能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行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能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百〇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10年,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百〇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九十二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第二百九十三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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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百〇五条 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三百〇六条 本行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百四十六条 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股东: 1.持有本行10%以上股权的; 2.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3.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4.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五)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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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七)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该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 (八)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人。 …… (十)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无法产生;本行董事之间长期冲突,董事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本行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一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因资本充足率不足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过;本行现有治理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导致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十二)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登记注册机构发生变更第三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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