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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七次董事会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建立了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经营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等规定,2021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宜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进行担保,能够为安利新材料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安利新材料的其它股东未向其提供同比例担保,主要是鉴于安利新材料资产充足,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业绩良好,资信优良,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为安利新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关联方是安利股份投资控股子公司安利俄罗斯、安利越南少数股东,或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采用公允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

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

十、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独立董事的薪酬调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助提升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审阅,认为:

1、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员工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公司实施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公司的向心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构建利益命运共同体,增强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 健 李晓玲 杜 杰 吕 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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