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列报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 2021 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指出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列报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会计政策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 年11月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对于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于利润表“营业成本”中。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公司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五)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于2021年1月1日实施,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于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于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于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上述规定对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 2021年合并利润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营业成本 | 1,186,506,095.58 | 8,468,418.66 | 1,194,974,514.24 |
销售费用 | 88,100,740.72 | -8,468,418.66 | 79,632,322.06 |
合计 | 1,274,606,836.30 | 1,274,606,836.30 |
(续)
受影响的项目 | 2020年合并利润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营业成本 | 1,151,306,114.63 | 11,221,915.11 | 1,162,528,029.74 |
销售费用 | 100,792,526.23 | -11,221,915.11 | 89,570,611.12 |
合计 | 1,252,098,640.86 | 1,252,098,640.86 |
(二)执行上述规定对母公司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 2021年母公司利润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营业成本 | 373,429,774.27 | 8,468,418.66 | 381,898,192.93 |
销售费用 | 60,649,052.36 | -8,468,418.66 | 52,180,633.70 |
合计 | 434,078,826.63 | 434,078,826.63 |
(续)
受影响的项目 | 2020年母公司利润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营业成本 | 360,790,726.33 | 11,221,915.11 | 372,012,641.44 |
销售费用 | 70,438,525.79 | -11,221,915.11 | 59,216,610.68 |
合计 | 431,229,252.12 | 431,229,252.12 |
(三)执行上述规定对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 2021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受影响的项目 | 2021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98,620,082.94 | 8,468,418.66 | 907,088,501.60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89,861,916.11 | -8,468,418.66 | 81,393,497.45 |
合计 | 988,481,999.05 | 988,481,999.05 |
(续)
受影响的项目 | 2020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055,943,984.26 | 11,221,915.11 | 1,067,165,899.3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8,982,916.50 | -11,221,915.11 | 87,761,001.39 |
合计 | 1,154,926,900.76 | 1,154,926,900.76 |
(四)执行上述规定对母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 2021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73,375,918.51 | 8,468,418.66 | 381,844,337.1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1,076,475.18 | -8,468,418.66 | 32,608,056.52 |
合计 | 414,452,393.69 | 414,452,393.69 |
(续)
受影响的项目 | 2020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年发生额 |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金额 | 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年发生额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95,989,982.03 | 11,221,915.11 | 407,211,897.1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0,737,676.04 | -11,221,915.11 | 139,515,760.93 |
合计 | 546,727,658.07 | 546,727,658.07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
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