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讯;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上市、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报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