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