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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4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3月28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议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联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日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与上海嘉闻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公司治理、核心管理层激励等方面进行约定,其中“各方共同认可经营管理稳定性及管理层激励对阳光城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为此拟促成阳光城成立覆盖核心管理团队的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上海嘉闻所持有上市公司8,000万股份,并将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部分资金支持(详见公告编号:2020-256)。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公告编号:2020-287、2020-262、2020-257)。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海嘉闻持有的8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93%,成交价格为6.27元/股,成交金额为50,160万元。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共收到员工认购份额资金及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垫付资金50,17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10日的公告日实际成交金额为50,160万元,剩余资金用于支付交易佣金等其他费用,不再购买公司股票,与2020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份额保持一致。员工存续期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达到业绩条件

后,分两批、每批分三期解锁。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参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但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无一致行动关系。除上述情况外,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期关联交易的提案时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0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50)。

三、关于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鉴于目前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及市场原因,且考虑主要激励员工已有部分离职,公司及行业业绩情况也发生巨大波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现计划之初衷。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公司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9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公司2020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吴建斌先生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及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并由本计划的

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全部持有人所持股票。出售股票所获收入由管理委员会直接代员工偿付其中由控股股东垫付的资金成本及其利息,剩余资金(如有)已离职持有人部分归公司所有,未离职持有人部分归个人所有。该情形下,如出售股票所获收入(扣除税费后)少于控股股东垫付的相应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和的,仅向控股股东返还对应的出售股票的收入(扣除税费)。

六、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无法达成设立之初衷,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以实现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综合以上,终止该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员工持股计划回流资金将有利于控股股东整体优化债务问题。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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