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
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 公司发展战略;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 公司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 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或备案说明会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工作人员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三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 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