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综合考虑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情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既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当年盈利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特珠情况的,则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资产的5%时。
2.现金分红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以不低于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向股东分配股利。
(六)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