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附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及2021年5月7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及2021年5月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为了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持续性,规避生产经营中所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的稳步发展,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附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控股附属公司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丽珠集团(宁夏)制药有限公司及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按照目前相关期货交易所及经纪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测算,计划投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各附属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如玉米淀粉和白糖等,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2、基于集团上述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预算及计划的套期保值比例,并按照目前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测算,本次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计划投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3、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各附属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持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生产经营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原材料现货交易数量。
5、公司控股附属公司用于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附属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的套期保值原则,并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规模确定原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对应的期货合约,依据公司经营情况,锁定原材料价格和数量进行套期保值。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使公司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和现货价格出现背离;期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
2、资金风险: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期货交易操作专业性较强,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从而带来相应风险。可能存在因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没有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损失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5、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当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或与预期价格走势背离较大时,严格执行调整及修正套期保值实施方案机制,合理规避风险;在符合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匹配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交易活跃流通性好的期货品种进行交易。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投入执行严格资金划转签批流程,确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投入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3、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含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交易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参与套期保值的工作人员权责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同时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公司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四、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对冲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建立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及审批流程,为公司从事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及有效的风险防范。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 备查文件
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