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第三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
(五)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七)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保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相关备查文件。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当发生以下事件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三)当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是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容报告制度,明确公司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条 董事长除承担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对应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外,还负有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在接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对外报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亦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信息知情人指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机构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以防止公司信息提前泄露。较难保密的材料信息应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其 他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适当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协调人。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