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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代表监事可以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任何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十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合提议或监事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如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会议通知所提供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在

会议召开前两天联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召集人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进行审议,并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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