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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鸿远电子
保荐代表人姚巍巍、陈海上市公司代码60326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号)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发行人”、“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0.24元,该等股票已于2019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72.16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00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鸿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国泰君安已与鸿远电子签订《保荐承销协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审阅公司文件等方式,对鸿远电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12月对鸿远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鸿远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鸿远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国泰君安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鸿远电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泰君安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国泰君安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国泰君安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国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鸿远电子未出现该等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19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2021年,鸿远电子有效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20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序。

(二)现场检查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姚巍巍、陈海于2021年12月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鸿远电子的实际情况,收集、查阅了公司的“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信息披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逐项核查。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鸿远电子自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国泰君安对鸿远电子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鸿远电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姚巍巍陈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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