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事项是为了践行公司“加速表面工程行业清洁生产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社会责任,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企业愿景。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马捷叶昌松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