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案,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的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过审慎核查,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事项是为了践行公司“加速表面工程行业清洁生产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社会责任,更好的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开展新业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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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