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2年3月28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程序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