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3月28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提名范围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根据提名委员会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提
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实际运营情况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原《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