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8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并于同年4月披露双方成立合资公司销售IBM服务器。2017年9月,国际商业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终止向你公司供货,你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关诉讼公告中才对终止供货情况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和及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维航、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月英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维航、张月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警示函》收悉后,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并复盘了与IBM纠纷始末。公司于2014年3月披露了与IBM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宜(详见2014-009《关于与IBM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4年6月披露了公司成立新云东方专门销售IBM服务器事宜,新云东方设立完成后,公司持有其56.45%的股权,(详见临2014-024《对外投资的公告》,新云东方财务数据详见附件1),2015年3月披露了临2015-006《签署软件许可协议的公告》,根据该协议约定IBM将相应软件源代码授权公司有偿使用。后续IBM与公司竞争对手成立合资公司并中止向公司供货,同时将授权给公司使用的IBM相应软件源代码开源等问题发生后,公司一直在与IBM进行商务沟通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虽过程中IBM提出补偿意向,但因方案细节迟迟未落定谈判陷入僵持,2021年公司决定提请诉讼和仲裁并就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复盘过程中,公司认为在认定IBM在2017年9月口头预通知到2018年4月实际停止供应的期间以及后续的谈判处理期间的行为是否触发披露时点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了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后续公司对IBM提起诉讼及仲裁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