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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3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98元/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3号),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600万元变更为10,133.34万元,总股本由7,600万股变更为10,133.34万股。同时,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 】月【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33.34万股,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LTD. 中文简称:恒威电池 英文简称:HENGWEI BATTERY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3.34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第十二条至第八十条序号:第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133.3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任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谨慎原则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谨慎原则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对外捐赠、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备查文件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 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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