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3月20日为基准日,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714.1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2,266.03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48.07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5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33.98元,募集资金总额860,828,93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145,417.04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字[2022]7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2022年3月20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 29,635.20 | 29,635.20 | 2,153.23 | 2,153.23 |
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867.70 | 3,867.70 | 112.80 | 112.80 |
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3,840.06 | 3,840.06 | - |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000.00 | 6,000.00 | - | - |
总计 | 43,342.96 | 43,342.96 | 2,266.03 | 2,266.03 |
除此之外,为保证公司首发上市工作的正常推进,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止至2022年3月20日,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中448.07万元(不含税)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本次拟置换金额448.07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为把握市场机遇,使项目更快建成产生效益,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在计划的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内,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14.1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上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14.1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7号),认为:浙江恒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恒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认为:浙江恒威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7号),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7号);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