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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在滁州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色母粒新材料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滁州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色母粒新材料项目,有利于公司深度开发华中、华北地区市场,增强公司在塑料色母粒新材料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奇嵩、于卫星、包建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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