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2-03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除董事郭留希之外)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审计单位”或“客户”)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暂未消除。
1、公司预计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00万元~-50,000万元。若经审计的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2021年度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3.1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若公司无法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截至2022年3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0元/股,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20%。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市规则》10.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凭证,暂未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该事项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将实施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5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收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中所列示的事项和询问进行了核查。现就关注函回复公告如下:
2022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经与原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沟通,其不再继续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你公司拟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进一步说明:
1.2013年至2020年,公司年审机构均为亚太事务所。亚太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立案调查、担保及诉讼、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多项事项。公司公告显示,截至目前,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暂未消除。请结合上述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具体事项情况、公司消除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就2021年审计事项与亚太事务所进行沟通,如是,请说明具体内容;公司与亚太事务
所是否就审计收费、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安排等存在重大分歧,亚太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2021年年审机构的具体原因。【公司回复】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2月23日与亚太事务所沟通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宜。亚太事务所考虑到自身年审任务计划安排及人手不足,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双方沟通内容未涉及到审计收费、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安排等。就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消除进展情况,亚太事务所表示,因其未对公司开展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其不了解具体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2月23日公司与亚太事务所沟通时,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2022年2月25日公司已公告):
(一)持续经营能力
近年来部分合作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存在断贷、抽贷,公司融资渠道受阻,同时因诉讼事项,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土地、对外投资股权等被冻结、查封,公司资金链紧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风险。截至2022年1月底,公司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余额约800万元。
(二)证监会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31日通报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具体内容如下:“经查,豫金刚石涉嫌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财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实。一是连续三年累计虚增利润数亿元,二是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40亿余元。调查还发现,在上述期间,实际控制人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亿余元”。
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的涉嫌违法事实,2017年至2019年公司虚增利润总额1.51亿元,截至2019年末虚增净资产18.56亿元,2016年至2019年郭留希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1.69亿元。
根据《告知书》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
(三)预付设备款及工程款
公司正在梳理预付设备款、工程款相关明细资料,暂无实质性进展。
(四)担保及诉讼事项
截至2022年2月22日,公司涉及的担保及诉讼情况未有好转,共涉及89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为606,126.04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81项,案件金额约为575,362.8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8项,案件金额约为30,763.23万元。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抵账及资产减值
公司正在梳理抵账及资产减值有关事项资料,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
截至目前,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仍需进一步进行识别。
2.请公司说明与众华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合作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过程;结合2021年审计费用与以前年度审计费用的差异情况,详细论述“审计费用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审计机构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精力”的具体依据,众华事务所拟投入的人力安排及与以前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安排的差异情况;你公司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公司与众华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合作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过程
2022年3月3日,公司与众华事务所初步接洽,沟通聘任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事宜。2022年3月9日起,公司向众华事务所分别提供:基础资料、2020年度审计报告、《告知书》等资料。众华事务所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了解,对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情况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询问,对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行业是否属于高风险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咨询和分析。3月11日,众华事务所发起承接业务流程。3月12日,众华事务所召开内核会,审议承接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事宜。3月13日,
众华事务所完成业务独立性征询。3月14日,众华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确定质量控制合伙人;众华事务所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召开专项会议进行沟通,涉及众华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安排、项目组人员构成、对公司情况的了解、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的建议及要求等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同意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众华事务所完成承接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业务的流程。 3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费用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审计机构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精力”的具体依据,众华事务所拟投入的人力安排及与以前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安排的差异情况;你公司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就2020年年度审计,公司向亚太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为75万元。亚太事务所于2021年2月22日进场审计,2021年4月26日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组配备总人数为13人,其中项目合伙人1人,项目经理1人,高级审计员4人,审计助理5人,质控复核合伙人1人,质控部复核经理1人;其中注册会计师4人。
就2021年年度审计,公司与众华事务所协商确定的审计费用为350万元。众华事务所于2022年3月15日进场审计,计划2022年4月26日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组人员配备总人数计划为25人,其中,合伙人3名,项目经理5名,高级审计员6名,初级审计员11人;其中注册会计师6名。除项目组人员外,众华事务所还配备质控复核合伙人1人,质控部复核经理1人,并计划视具体情况将进一步增派组员。
经查,2018年至2020年,*ST类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收费区间为45万元至1045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收费区间为50万元至500万元。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收费具体金额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投入人力成本来定价。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面临较多问题,且较晚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时在考虑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的工作时间、人员投入、工作
量大小的基础上,公司与众华事务所协商确定2021年年度审计费用,众华事务所采取增加审计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精力的方式开展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因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任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收费属于正常市场定价,公司不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以下简称《1121号准则》)的规定,针对接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程序。请众华事务所说明在接受公司委托前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1121号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结论。【众华事务所回复】
(一)具体程序
1、查询并阅读被审计单位的公开信息和相关数据库,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整理:查阅信息包括公司的历年审计报告;近期公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近一年重大公开信息披露事项,同时利用同花顺Ifund等软件查询公司所在行业近期财务数据的变动情况。
2、与被审计单位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历年审计情况:业务合伙人于3月3日与公司首次接洽之后,在3月9日至3月13日期间,不间断地以微信、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了解和沟通,沟通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的介绍、历年审计意见形成的背景原因,《告知书》相关事宜的背景原因,以及截止目前涉及上述事项的处理进程,并于3月14日召开了会计师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电话沟通会,会议内容:(1)会计师对事务所基本信息及年审工作人员与时间安排进行简单介绍;(2)独立董事针对年审事项进行询问、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参会人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刘殿臣、王振华、李建国、公司董事长刘淼;众华事务所杨格及项目参与合伙人。
3、业务合伙人通过被审计单位取得前任会计师手机号码和办公地址,并于
3月17日与前任会计师马凤举电话沟通,确认沟通方式和回函方式。3月18日以闪送形式寄发了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函,收件人任航;3月19日取得电子邮件回函,发件人397314633@qq.com。沟通内容详见:第11页,关于“请众华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2020年年报相关无法表示意见暂未消除的情况,是否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已充分知悉相关事项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问题的答复。
(二)具体内容
1、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业务合伙人已通过问询对拟承接单位的项目信息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已考虑客户的诚信;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业务合伙人在考虑客户的诚信时,已关注包括以下事项: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的信息;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3、业务合伙人在新接业务时已考虑了本事务所和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包括:本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本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本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本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4、业务合伙人在新接业务时,已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为公众利益实体,业务合伙人已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公示“拟新接项目独立性征询函”。
5、业务合伙人新接项目提交申请后,由风险控制合伙人在业务合伙人承接业务陈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该接受申请经风险控制合伙人组织内部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主任会计师审批并确定项目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合伙人。完成审批流程后,项目管理平台发送告知至项目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合伙人,方可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结论
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前期接洽沟通后提交事务所承接申请并进行48小时独立性征询意见,风控委接到承接申请后,由风控委合伙人发起内核会审议承接申请,内核会通过承接申请后,提交主任会计师审核并确定质量控制合伙人,最终完成承接全业务流程签订业务约定书。
综上所述,我们接受公司委托前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已严格按照《1121号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事务所业务规程-关于业务承接和保持的具体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及2020年出具非标意见事项截止目前尚未消除;公司发布公告称,预计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00万元~-50,000万元,若经审计的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凭证。上述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都将导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该项目在承接阶段的初步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在我所承接业务流程审批结束后,决定拟采用增加人员配备的方式尽力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但不排除由于受到其它因素影响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的情况,我们将确保相关审计、复核计划符合《1201号准则》 有关规定,将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独立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4.2020年4月7日,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8月16日,公司披
露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等,导致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9年,原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及其关联方涉嫌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1.69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合计金额41.32亿元。公司前期多次披露存在财务类、交易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多种退市风险。
(1)公司2021年半年报显示,郭留希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05亿元,公司违规对外担保20.02亿元,上述金额与《告知书》所述金额差异巨大。请众华事务所说明是否已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是,说明了解的具体方式、过程及结论。
【众华事务所回复】
(一)具体方式
1、查询并阅读被审计单位的公开信息和相关数据库,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整理;
2、与被审计单位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历年审计情况;
(二)具体过程及结论
1、通过上述了解程序,根据目前公司访谈和问询情况,我们发现公司半年报显示相关数据与《告知书》相关金额的确相差较大,该事实确认存在,但上述半年报数据未经审计,年报审计约定书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审计工作刚刚开展,在后续的审计过程中可能会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审计证据,来佐证我所梳理确切数据,我们将对此差异事项进行重点关注。目前阶段,上述差异事项我所尚未获取明确证据予以确证,尚未形成明确审计结论。
2、公司前期多次披露存在财务类、交易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多种退市风险。我们将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
独立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请众华事务所说明是否充分了解公司目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及初步查明的调查结果、原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存在的多项退市风险等事项涉及的相关因素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如是,说明了解的具体方式、过程及结论。【众华事务所回复】
(一)具体方式
1、查询并阅读被审计单位的公开信息和相关数据库,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整理;
2、与被审计单位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历年审计情况;
(二)具体过程及结论
通过上述了解程序,发现公司前期多次披露存在财务类、交易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多种退市风险,包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8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目前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暂未消除。
1、公司预计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00万元~-50,000万元。若经审计的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2021年度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3.1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若公司无法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截至2022年3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77元/股,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20%。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市规则》10.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对《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凭证,暂未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该事项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
通过公开信息知悉,公司原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选举刘淼担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凭证,暂未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及2020年出具非标意见事项截止目前尚未消除。目前阶段,上述事项我所尚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目前尚无明确结论。我们将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独立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3)请众华事务所说明是否已经充分了解2020年年报相关无法表示意见暂未消除的情况,是否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已充分知悉相关事项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
体情况。
【众华事务所回复】
我们已经充分了解2020年年报相关无法表示意见暂未消除,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强制退市。目前阶段,上述事项我所尚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尚未形成明确审计结论。在确定接受委托前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要求与亚太事务所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业务合伙人通过被审计单位取得前任会计师手机号码和办公地址,并于3月17日与前任会计师马凤举电话沟通确认沟通方式和回函方式;3月18日以闪送形式寄发了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函,收件人任航;3月19日取得电子邮件回函,发件人397314633@qq.com。沟通内容包括:
1.询问是否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回复:如出具的亚会审字(2021)第0121000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述,由于没有从金刚石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是否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回复:本所对金刚石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1)第01210003号)。
3.是否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回复:在本所担任金刚石2020年报审计师期间,已将须关注的重大事项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据我们了解到的原因是由于贵所领导人的更换所导致的续接审批未通过,金刚石多次协商未果后最终决定变更会
所。
回复:我们与金刚石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业务委托已执行完毕,没有表达继续合作的意向。
5.金刚石主营业务为人造钻石的生产经营,对于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循环是否实施了内部控制程序,对于金刚石特有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审计应对方式是什么(采取了那些审计程序)
回复:我们在对金刚石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对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循环执行了内控了解和测试,根据项目组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参照中注协《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列示的可供选择的审计程序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
6.金刚石的生产工艺存货核算环节较为特殊,对于成本归集分配结转的全业务流程执行了哪些审计程序,请说明
回复:我们通过企业说明介绍、搜索同行业比较信息、询问、观察车间生产等对金刚石生产工艺和存货核算方法和流程进行了解,执行内控测试予以验证,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于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项目组参照中注协《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和我所审计程序模板执行了适用的审计程序。我所除已出具审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未发现其它尚需告知事宜。
该项目在承接阶段的初步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经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并未取得实质性相关有效信息,项目风险评估与审计策略依然参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和事务所风险评估初步结论来拟定下一步审计程序。在我所承接业务流程审批结束后,决定拟采用增加人员配备的方式尽力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但不排除由于受到其它因素影响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的情况,我们将确保相关审计、复核计划符合《1201号准则》有关规定,将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独立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4)公司拟于3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众华事务所为年审机构事项,股东大会召开日距离公司预约的年报披露日(4月21日)不足一个月。请众华事务所结合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计划、对重点审计风险领域的了解情况及拟实施的审计程序说明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复核计划能否符合《1201号准则》有关规定。
【众华事务所回复】
(一)具体方式
由质控部再次复核业务合伙人在承接阶段编制的《项目承接阶段风险评估报告》和《对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审计底稿。
(二)情况说明
项目组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陆续进驻企业进行现场办公,依据业务合伙人承接阶段编制的《项目承接阶段风险评估报告》和《对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中明确,风险评估工作及内部控制测试工作计划于3月24日前完成,实质性测试工作计划于4月10日前完成,报表报告阶段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完成,事务所内部审核委员会审批及质量控制部门流程计划于4月15日至4月26日完成,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沟通计划于4月15日至4月26日完成。公司已预约年报公告日期(4月21日)预计将做修改。项目组人员配备总人数计划为25人,其中,合伙人3名,项目经理5名,高级审计员6名,初级审计员11人;其中注册会计师6名。另外,我所还配备了质控合伙人1名及质量控制复核经理1名。
具体计划视具体情况将进一步增派组员。具体审计计划:重点审计风险领域事项由三名合伙人分工负责,包括收入确认、成本结转、重大资产减值、会计差错更正、对外担保、诉讼、非经占用、上年及前年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处理结果等事项、内部控制了解评估程序。一般风险领域事项由经理配备高级审计员分工负责,包括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及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非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由高级审计员配备初级审计员分工负责。此外,函证工作现场配备三名初级审计员进行资料收集和初次校验,无误后转交事务所函证
中心统一寄发和回收登记;盘点工作由经理统一编排盘点计划后由全部项目组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上述工作预计将于4月10日完成。基于我们审计工作刚刚开展,承接阶段的风险评估是初步的,对于重点审计风险领域初步判断为收入确认、成本结转、重大资产减值、会计差错更正、对外担保、诉讼、非经占用、上年及前年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处理结果等事项,我们将随着审计工作地深入进一步修正重点审计风险领域。该项目在承接阶段的初步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公司的年报审计由于时间紧、涉及事项较多,我们将采用增加人员配备的方式尽力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我们将确保相关审计、复核计划符合《1201号准则》有关规定,将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独立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5.请说明公司在选择众华事务所的过程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众华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尤其是独立性方面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合规、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公司回复】
公司在选择众华事务所的过程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等采取的评估及审议程序如下:
(一)评估程序
1、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查阅众华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含惩戒和处罚信息等)、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等;
2、通过巨潮资讯网等网站搜索了解众华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情况;
3、查阅众华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
证照等;审阅众华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其基本情况的介绍;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与众华事务所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就众华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项目成员信息等进行沟通。通过上述充分的评估程序,经核实众华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未发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诚信原则要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众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众华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众华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2022年3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众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并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2022年3月14日,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与众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并对其进行了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即认为众华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同意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意见
2022年3月15日,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①众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要求;
②本次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决议合法有效;
③一致同意聘任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
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前述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众华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独立性均充分进行了了解、审查并一致认可,前述程序充分合规、结论审慎客观。
6.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无。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