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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性规定,结合《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申报并以公开、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编写与实际使用应严格遵守公司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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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发行债券专项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在募集资金专户内进行。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当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与相关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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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资金管理中心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划款申请和募集资金用途清单进行复核,并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所定期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和约定的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转借他人;
(二)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若约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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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投资类支出、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参照公司相关资金、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实行分级审批制。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受托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发生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违反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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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使用募集资金的性质和金额,对其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措施。
第十七条以上处分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如其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相关内容与公司现行其他制度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经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