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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华鑫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六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八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

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予以帮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或电子文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进行。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监事的提议案,监事会应予以审议。监事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2022年3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第21次公司股东大会(2011年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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