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认为2019年8月26日,公司和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公司为牵头方),与贵州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签订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门架系统建设项目+运维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3亿元,其中涉及公司金额13.86亿元,该合同构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司直至2020年1月10日才披露该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已按贵州监管局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整改,并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从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