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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大亚圣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相关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股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存档,并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拆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相关方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通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以书面方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将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相关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拆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与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或以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大亚圣象 公司代码:00091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如有特别说明事项,可另行附页说明。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方式等。

5、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及人员
商议或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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