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独立董事:管建明 张平华 解万翠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