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2-007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修订稿)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修订稿)》及摘要,现将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特别提示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 特别提示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6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 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 |||
第四章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 第四章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 |||
第四章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 | 第四章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高管; | |||
第七章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0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 第七章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 |||
第七章 二、本次授予价格确定的方法 授予价格为以下价格最高者,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04元; 2、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08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取上述价格的最高值,为4.08元/股。 | 第七章 二、本次授予价格确定的方法 授予价格为以下价格最高者,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7.6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8.64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取上述价格的最高值,为8.64元/股。 | |||
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
业绩考核目标 | 业绩考核目标 | |||
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ΔEVA>0。 | 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公司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且ΔEVA>0。 | |||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3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3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 |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3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3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公司董事会下达 |
考核目标且ΔEVA>0。 |
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ΔEVA>0。 |
的考核目标且ΔEVA>0。 | ||
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较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公司董事会下达的考核目标且ΔEVA>0。 | ||
第十三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售期届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第十三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售期届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
第十三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4、激励对象因免职、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以及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第十三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4、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5、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以及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本章所称“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
特此公告。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8、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 |
第十三章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公司住所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第十三章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