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2022年 3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