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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导股份:波导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 年11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而作出,并对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议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本次变更前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并考虑到有关数据可比性,公司2020年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4.变更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收入准则和实施问答的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公司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20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备 注
2020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1,830,083.87
销售费用-1,830,083.87
2020年度现金流量表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830,083.8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830,083.87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而作出,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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