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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 706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诺诚健华”)的申报会计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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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关于股份支付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者受限制股份单位;(2)公司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每股期权的公允价值;(3)公司根据被授予的董事、员工以及顾问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将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分摊至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对于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激励计划,其主要条款约定以及采用的估值方法,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2)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对应的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及人均授予股份/期权情况,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同时承担管理和研发职能的高管及员工,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情况和依据。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一)对于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激励计划,其主要条款约定以及采用的估值方法,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1、对于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约定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如下:
(1)2015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于2016年9月6日批准,2015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日期为授予协议签署日,即2016年9月6日及以后;2016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于2016年9月6日批准,2016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日期为授予协议签署日,即2016年9月6日及以后;2018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8日批准,2018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日期为授予协议签署日,即2018年11月28日及以后;
(2)行权价格:2015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权价格为
0.000002美元/股,2016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权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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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2美元/股至0.055美元/股,2018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下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权价格为0.178美元/股。
(3)行权条件: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服务期为4年、5年,或达到特定里程碑要求,或可立即行权。自授予日起,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即可行权。1)对于服务期为4年或5年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在董事、员工以及顾问继续在职的情况下,受限制股份单位将在自授予日起一定服务期间内分批次达到可行权条件。以下为一次性达到可行权条件的三种类型:
(a)一次性可行权期为1年,25%或50%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于行权期起算日1周年后达到可行权条件;
(b)一次性可行权期为2年,40%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于行权期起算日后1周年(或2周年)后达到可行权条件;
(c)一次性可行权期为3年,60%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于行权期起算日后3周年后达到可行权条件;
于一次性可行权期后,剩余受限制股份单位将在其后的3周年日或2周年日等额分年度达到可行权条件。
2)对于服务期为达到特定里程碑要求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在董事、员工以及顾问继续在职的情况下,受限制股份单位将在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多项候选药物的上市批准或达到若干销售目标)后达到可行权条件。
3)对于部分可立即行权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如董事、员工在特定服务期满前离职,公司将根据未满服务期限按一定比例收回授予股份。
(4)有效期:除非被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人提前终止,否则有效期为授予日之后的10年。被授予人可以在达到行权条件后,且在有效期内支付行权价款行权,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行权款,从而放弃该被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2、对于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激励计划采用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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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按照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二项式定价模型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股份支付定价方式,格科微、希荻微等(拟)上市公司均采取此方法进行期权评估。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的主要参数和假设包括:预计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受限制股份单位预计期限(年)及加权平均股价(美元/股)等。根据上述参数,结合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估计,构建二项式模型,对于模型中的每个中间节点选项的值用逆向归纳法计算,最终得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发行人的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中使用的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项目 | 取值依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预计波动率 | 基于与受限制股份单位预期有效期等同时长的可比公司历史股价波动率 | 43% | 43% | 59%-65% |
无风险利率 | 基于授予日当日与行权期限年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 | 1.33%-1.63% | 0.56%-0.92% | 1.68%-2.04% |
受限制股份单位预计期限(年) | 基于受限制股份单位合同期限 | 10 | 10 | 10 |
加权平均股价(美元/股) | 基于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2.3591-2.8699 | 1.7548-1.9019 | 0.4886-0.9423 |
3、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1)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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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授予的股份均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按照不同的行权条件在授予日或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最佳估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相应根据被授予的董事、员工以及顾问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将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计入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或管理费用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发行人与财政部2021年5月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具体对照如下:
1)《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不存在此种情况;
2)《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日的确定》:公司虽于2016年9月6日通过了2015年及2016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于2018年11月28日及2020年7月3日通过了2018年首次公开发售前激励计划及2020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但于激励计划批准通过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与被授予对象于协议签订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达成一致,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公司的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均为协议签订日。
3)《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无须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按协议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于行权日出资;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对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此种情况;
5)《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公司存在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授予,公司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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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等待期内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综合上述分析,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符合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二)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对应的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及人均授予股份/期权情况,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同时承担管理和研发职能的高管及员工,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情况和依据
1、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对应的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及人均授予股份/期权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股份支付对应的当期授予销售、管理和研发人员数量及当期人均授予股份/期权情况如下:
年度 | 人员类别 | 人员数量 | 人均授予股份/期权(股) |
2021年 | 销售人员 | 19 | 56,842 |
管理人员 | 15 | 245,667 | |
研发人员 | 54 | 156,954 | |
合计 | 88 | 150,460 | |
2020年 | 销售人员 | 24 | 469,583 |
管理人员 | 6 | 130,000 | |
研发人员 | 49 | 721,563 | |
合计 | 79 | 600,084 | |
2019年 | 销售人员 | 1 | 300,000 |
管理人员 | 2 | 3,175,000 | |
研发人员 | 15 | 926,370 | |
合计 | 18 | 1,141,420 |
2、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较高的原因
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研发费用-股权激励费用(1) | 18,417.81 | 5,716.48 | 6,4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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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股权激励费用总额(2) | 21,562.11 | 6,580.51 | 6,521.54 |
占比(3=1/2) | 85.42% | 86.87% | 98.24% |
发行人是一家以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驱动力的创新生物医药企业,而研发型人才是实现自主研发及创新的根本。为了增强研发实力及自主创新的能力,公司自成立之初,便非常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人才的引进及留用。因此,发行人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股权激励计划,吸引、激励及留用公司快速发展阶段亟需的研发、临床等领域核心人才,完善研发人才梯队建设,从而不断拓展发行人产品管线及适应症,以期能够研发出更多更好的创新药物。
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较高,一方面原因为公司于报告期前授予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的费用分摊至报告期内;另一方面原因为公司持续不断进行更多候选药物的研发,需持续较大规模地吸引优秀研发人员进行多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工作,故公司于报告期内向研发人员授予了较多的股权激励。2021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均有所下降,一方面原因为公司首款新药产品奥布替尼进入商业化阶段,公司日常运营向商业化等领域拓展,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激励及留用商业化人才,使得股份支付费用计入销售费用金额提升;另一方面原因为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开始主要承担公司管理方面的工作,从2021年开始,财务报表中按照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能范围将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划分至管理费用。
3、是否存在同时承担管理和研发职能的高管及员工,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情况和依据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董事会主席Jisong Cui(崔霁松)以外,不存在同时承担管理和研发职能的高管及员工。
发行人董事会主席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作为公司三位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拥有超过30年的创新药研发经验,在创立诺诚健华之前,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曾在美国默克(Merck & Co.)工作14年,担任美国早期开发团队负责人等职务。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在普渡大学(Purdue University)获得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方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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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在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The Howard Hughes Medical Institute)完成心血管研究的博士后培训。
2021年以前,发行人处于药物研发阶段,公司日常运营以新药研发为核心,尚未有产品进入商业化销售。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作为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其工作重心在于药物研发,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领导及参与新靶点的选择、制定临床前研发计划、制定临床试验策略及方案、与研究者讨论临床进度及结果、组织临床试验批件及新药注册批件申报等新药研发全流程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发行人的采购、财务、人事、法务及政府相关事务等运营职能均由专门团队及人员具体负责。因此2021年以前,发行人按照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能范围将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划分至研发费用。2021年以后,伴随着发行人首款新药产品奥布替尼正式进入商业化阶段,研发管线布局已相对成熟及丰富,公司整体日常运营向商业化、合作研发业务等领域拓展,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开始主要承担公司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时,公司在成功将奥布替尼自临床前研究成功推进至商业化阶段的过程中,已建立一套成熟的创新药研发体系,相应各研发阶段及职能已拥有扎实基础,原主要由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承担的研发职能由集团内部培养、提拔以及从外部引进的拥有多年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承担。因此从2021年开始,财务报表中按照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能范围将其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划分至管理费用。
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在报告期内的划分方式与Jisong Cui(崔霁松)博士在发行人业务的不同发展阶段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内容及职能相符,具有合理性。
二、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检查股份支付协议的关键条款;
2、评价估值方法、模型以及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包括:结合发行人的历史实际研发进展以及未来研发及经营计划,评估估值模型中所采用的关键参数(包括未来现金流及折现率等)的合理性;结合可比公司历史期间股价波动率数据,评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所使用的预期股价波动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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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股份支付的会计政策,评估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
4、检查股份支付计划条款规定的可行权条件,通过比较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历史离职率等相关历史数据,评价发行人对于受限制股份单位可行权条件满足情况以及对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数量估计的合理性;
5、复核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准确性,抽样检查激励对象的授予协议,核对管理层计算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相关参数与授予协议信息是否一致;
6、抽样检查激励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归属部门是否与所归集的费用类别相符,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检查激励对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获取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基于申报会计师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就对财务报告整体出具的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2018-2020年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和比例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除Jisong Cui(崔霁松)以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同时承担管理和研发职能的高管及员工。Jisong Cui(崔霁松)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报告期内的划分方式与其在发行人业务的不同发展阶段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内容及职能相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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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关于广州诺诚健华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根据高新科控与北京诺诚健华先后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及《股东贷款合同》,高新科控以人民币0.7亿元现金向广州诺诚健华出资,持有7%的少数股权;同时以无担保股东贷款的方式向广州诺诚健华提供人民币9.3亿元的资金,待未来广州诺诚健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高新科控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债转股前提条件达成的情况下,要求将其实际提供的股东贷款及利息通过债转股方式向广州诺诚健华增资。2021年7月,双方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及《权益安排框架协议》,终止高新科控在广州诺诚健华董事会及股东会层面部分事项享有的“一票否决权”,且双方约定高新科控将于发行人于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一年内或北京诺诚健华与高新科控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退出广州诺诚健华。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双方是否就诺诚健华上市后高新科控在广州诺诚健华持股的退出计划约定具体的退出价格;(2)2021年7月,双方相关协议签订后,发行人是否能够无条件避免回购义务,是否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3)93,000.00万元的股东贷款是否有提前还款安排。
请申报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一)双方是否就诺诚健华上市后高新科控在广州诺诚健华持股的退出计划约定具体的退出价格
根据发行人、北京诺诚健华与高新科控2021年7月签署的《权益安排框架协
议》的相关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且履行相关程序的
前提条件下,高新科控将于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一年内或公司与高新科控
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退出广州诺诚健华,发行人和/或其下属实体应按双方认可的
评估值受让高新科控持有的广州诺诚健华股权。如届时股权退出需要通过挂牌方式
出让,则公司和/或其下属实体企业应参与出价竞拍。双方尚未就高新科控在广州
诺诚健华持股的退出计划约定具体的退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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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财务风险”之“(六)高新科控潜在退出安排可能对公司营运资金造成不利影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可能的风险。
(二)2021年7月,双方相关协议签订后,发行人是否能够无条件避免回购义务,是否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根据北京诺诚健华与高新科控于2021年7月签订的协议,针对高新科控的退股安排,协议中约定高新科控将于发行人于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一年内或北京诺诚健华与高新科控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退出广州诺诚健华,发行人和/或其下属实体应按评估值受让上述股权,或在相关股权挂牌出让时参与竞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鉴于:
(1)就高新科控在公司于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一年内退出广州诺诚健华的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公司尚未在科创板上市。受监管审核及公司主观意愿等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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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是否能够于科创板上市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且公司与高新科控未就公司科创板成功上市前回购高新科控所持广州诺诚健华的股权事宜进行沟通或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前,公司可以无条件避免向高新科控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未形成发行人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故不符合前述金融负债定义。
(2)就高新科控在与北京诺诚健华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退出广州诺诚健华的约定,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须以双方共同认可为前提。若公司本次未成功于科创板上市,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公司尚未就高新科控是否退出广州诺诚健华以及具体退出时间与高新科控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若退出时间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则可能导致无法退出。因此,公司不构成向高新科控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现时义务,不符合前述金融负债的定义。
(3)根据上述协议中约定的高新科控退股安排,若发行人于科创板成功上市,则从上市之日起,发行人无法无条件地避免回购义务,需将高新科控持有的少数股权确认为一项负债。同时,因协议约定退出价格为评估值,该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鉴于:
(1)根据前文所述,合同约定的退出触发条件当前并未满足,不构成公司的现时义务;
(2)基于向高新科控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不构成公司现时义务的前提,履行该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影响高新科控退出广州诺诚健华的相关安排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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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无需确认预计负债。此外,上述事项形成公司的潜在义务,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该事项予以披露。此外,公司与高新科控未就公司必须于某一时间上市进行约定,不存在其他的未披露的协议安排。公司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已于境外发行的股份无法在境内A股股票市场流通或者转换,公司与其他股东亦不存在以上市安排为条件的对赌条款。
综上所述,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高新科控的退股安排对于发行人尚不满足负债的相关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待发行人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高新科控持有的少数股权将确认为一项负债。
(三)93,000.00万元的股东贷款是否有提前还款安排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偿还该笔股东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根据高新科控出具的书面确认,高新科控与广州诺诚健华亦未就该笔股东贷款产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高新科控将继续遵守已签署协议,且除非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或出现《股东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股东贷款加速到期的情形外,广州诺诚健华不存在向高新科控提前偿还股东贷款的义务。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无明确的提前还款计划,未与高新科控协商约定提前偿还该笔股东贷款;且该笔股东贷款不存在《股东贷款合同》项下加速到期的情形,发行人与高新科控亦未就该笔股东贷款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综合上述情况,广州诺诚健华不存在向高新科控提前偿还股东贷款的义务,发行人将根据自身现金流状况及与高新科控的沟通情况确定具体还款计划。此外,发行人确认在公司能够正常履约的情形下,本次在科创板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偿还前述股东贷款。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并审阅高新科控与北京诺诚健华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权益安排框架协议》;
2、获取并审阅广州诺诚健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审阅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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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关于高新科控退股安排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是否应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
4、获取并查阅了高新科控出具的《关于广州诺诚健华相关问题的说明》;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及确认。
(二)核查意见
基于申报会计师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就对财务报告整体出具的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认为: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高新科控的退股安排对于发行人尚不满足负债的相关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待发行人科创板上市成功之日起,高新科控持有的少数股权将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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