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2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匹配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
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能确保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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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