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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除《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报告附注第十四所述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确认营业外支出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实施。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按照《公司章程》和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的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6、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地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2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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